近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公司高管的身影。但不管外表如何光鲜,这些“打工皇帝”也同样面临被裁员、降职、减薪的风险。最近,无锡市劳动仲裁部门就审结了一起高管追讨工资的争议案件。
这位申请人是某公司总经理。于2013年5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绩效工资等。经过审理查明:2010年11月某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制发了《聘任书》,劳动合同及聘任书中约定: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为公司总经理,聘期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止。2013年1月某日,被申请人董事会作出解除申请人无锡公司总经理职务并立即辞退的决议。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提出:董事会只能解聘其总经理职务,而无权直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提出:双方劳动合同的基础是申请人履行总经理职务,而现在申请人已经不再履行总经理职务,则劳动合同应当附随解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规定,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依据是,公司总经理作为具有特殊性的公司高级员工,其与公司的关系已突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而进入到公司法领域。总经理与公司劳动关系的产生,系基于公司董事会的任命或聘用,一旦职务被解除,劳动关系亦即被解除。但总经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仍应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仍应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清楚认识公司高管的一般性,即高管也是员工的一种,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还应对其承担一般员工的责任,比如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