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公司,地址:合肥XX区XX路与XX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答辩人张女士,女,汉族,XX岁,现住合肥市XX区XX小区xx室,电话: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劳动争议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张女士于2008年1月1日进入答辩人处工作,月工资800元。2009年3月21日,被答辩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至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劳动争议之部分理由不实。答辩人不需要支付被答辩人各项要求。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支付2009年3月份全月工资135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张女士2009年3月份(仅工作14天)部分工资838元至今未取,答辩人同意支付838元。
二、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支付2006年2月11日至2009年3月20日的经济补偿金8149.47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擅自离职至今并非是答辩人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答辩人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因此,答辩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经济补偿金8149.47元。
三、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支付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奖金提成款4833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离职前未完成其所销售房屋的交房工作,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完成个人销售房屋的交房工作,发放奖金0.02%(即:个人总销售额的0.02%)”,被答辩人不符合享受奖金提成个人总销售额的0.02%条件,答辩人无需支付。
四、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支付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的经济补偿12397.8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对其主张加班的事实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并且答辩人提供的《签到簿》证明被答辩人工作期间并无加班的事实。因此,答辩人无需支付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的经济补偿12397.81元。
五、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答辩人归还《合肥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发票等各项原件,因仲裁主体错误(被答辩人与安徽BXX公司之间纠纷)答辩人无需归还。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答辩人请贵委对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合肥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