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XX,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XX乡XX村XX村民组X号。
被申请人合肥XX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合肥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XX,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0551-4XXX490。
申诉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姜XX补发克扣的工资4000元以及克扣工资经济补偿金1000元;
3、支付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22000元;
4、加班工资179670.3元以及因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44917.58元;
5、经济补偿金44235.15元;
6、年休假工资报酬26205.75元;
7、补缴1997年12月至2004年5月期间以及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各项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自被申请人合肥XX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19XX年X月X日注册成立至今,申请人姜XX就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准确来说,姜XX是于19XX年8月5日至合肥市XX印刷厂上班的,该印刷厂系XX公司的前身。上班工作近15年,被申请人XX公司既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按时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工作期间,XX公司不仅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而且加班也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更甭提依法给予申请人年休假或年休假工资报酬。被申请人XX公司的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申请仲裁,望依法裁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xx
日期
附: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
2、证据若干份;
3、赔偿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