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
深圳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AA劳仲字【2011】第01519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对申请人情况的答辩
申请人申请人于2010年4月被我司聘为房贷业务一部客户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申请人自8月份起至10月份连续3个月无任何业绩,截止2010年10月累计实现收入仅为56600元,仅达到客户经理对应的年度任务目标(27万元)的1/5,且工作散漫,没有工作意识,对公司其它员工影响极坏,经多次劝导仍无改观;经与申请人沟通协商,申请人同意与被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10年10月18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二份,约定双方于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均在二份协议书上签字确认。根据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将给予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连同2010年10月份工资(1日-18日)一同发放到申请人工资账户。但申请人后续无故反悔,未与被申请人协商,在被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被申请人的人事经理手上抢夺已生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将其单方撕毁,现场有被申请人员工在场作证。后被申请人将其粘帖恢复完好。申请人提交的《员工离职证明上》上离职原因栏填写系员工不懂填写错误所致。
综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作为劳动关系变动的证据,离职证明仅仅是作为一种状态的说明。答辩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协商解除,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提出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于理无据。
另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补贴等的约定,故申请人要求发放上述补贴等,无法律依据。同时补贴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项职工福利制度,并非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工资发放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正常发放,因此不存在“拖欠补发”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无据,于理无据。请仲裁委员会依
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支持答辩人的合理要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深圳ZLDX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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