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质安【2013】69号
关于进一步强调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我市已进入盛夏高温时节,为进一步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防止、杜绝建筑施工人员中署和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和人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现要求如下:
一、严格贯彻作业时间要求
作业单位要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署的应急准备工作。
二、认真落实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的发放工作
依据《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4号),以不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同时用人单位要做好对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发放工作,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做好防暑降温技能的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高温作业实际,对劳动者进行防署和中署急救的技能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大督查力度
各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监督机构,要加大建筑施工现场督查力度,凡违反规定要依法严肃查处。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