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合医保发〔2020〕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减免、缓缴期间职工基本养老、医保(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1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
附件2
企业划型异议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主要业务活动 | |||||
统一信用代码 | 单位性质 | ||||
单位编号 | 行业类别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2019年末从业人数(人) | |||||
2019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
2019年末资产总额(万元) | |||||
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 (如有,需填写单位名称及单位编号附表) | ||||
企 业 申 明 | 我单位已知悉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企业划型的规定。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虚假和隐匿分支机构的情况。 (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
企业划型 |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 ||||
备注 |
注意事项:
1.行业类别指《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所列明的16各行业。
2.单位性质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参保单位。
3.企业对所有申报数据真实性承诺负责,提供营业执照和2019年度企业财报,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认定。
附件3
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单位:人、万元 | ||||
单位社保 编号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上年末在职参保 人数 | |||
申请前(不含申请当月)3个月连续亏损: 是 □ 否 □ 申请前(不含申请当月)3个月利润情况: 年月净利润: 年月净利润: 年月净利润: | 联系人及电话 | ||||
是否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 是 □ 否 □ | 申请缓缴期限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
缓缴期满后补缴时间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本企业承诺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实、申报信息真实,对失真失信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近期经营情况及困难情况简述如下: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企业) 就社会保险费缓缴签订以下协议。
一、缓缴期限
(参保企业)缓缴 年 月至 年 月的(具体险种的单位或职工)缴费。
二、责任
参保企业:在缓缴期内按疫情期间有关规定申报社会保险各类变动。 年 月至 年月(或于年月一次性)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职工个人缴费亦同意予以缓缴,则协议应补充以下内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办理参保人员死亡、新增退休、转移等业务。为参保单位办事提供便利措施。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