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工伤法律 » 正文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50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日期:2024-02-20   阅读: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社建字〔2019〕17号

施行日期2019年07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你们提出的关于“超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一些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针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大力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明确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通过按项目参保的方式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截至2018年底,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达到90%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227万人,其中农民工2122万人,较上一年同期分别增长640万人和477万人,同比增长24.7%和30.0%,有力保障了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为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诉求,部分省市出台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例如,2018年7月,浙江省人社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在浙江省内推进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的超龄就业人员纳入试行参保范围。目前,浙江省多个地市开展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试行参保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地方贯彻落实《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的基本劳动权益如劳动保护、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进行明确。同时,根据已开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地市试行情况,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法定覆盖范围,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8日


 
 
 
  合肥律师推荐  
李林律师
专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
电话:1525562068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255620680 QQ:1481589839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