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针对房屋所有权协商不一致的,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且未采取竞价方式的,一般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对婚姻及家庭贡献情况、过错情况、照顾妇女及儿童权益等事项,判决由乙方获取房屋所有权;
2、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般人民法院会直接判决拍卖、变卖房屋后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