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系夫妻,二人于2005年用共同的积蓄购买了位于北京东城的某处房产,房产登记在了丈夫王某的名下。王某早在2000年初就有了外遇,常不回家,妻子李某以为丈夫生意应酬多而未产生怀疑,2008年李某从自己的朋友口中得知了王某有情人,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最终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让李某没想到的是,王某在诉讼中竟然背着自己将该处房产以市场价出售给了他人,并将房款转移到了情人的账户下。李某发现后向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申请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想到该请求并未被法官所支持,法官仅在离婚判决中要求王某限期向李某支付房屋售价的一半作为补偿,而王某早已将家中大部分财产转移给了自己的情人,而无力履行判决。
本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王某本无权擅自变卖,但同时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的原则及善意第三人的原则,王某与他人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买房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李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此情况下,本婚姻律师建议:虽然离婚判决已经做出,但李某仍然可以起诉王某的情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退还本属于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然后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