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离婚案件中都会涉及到离婚财产的分割,而有些重要财产往往掌握在一方手中,比如存款、车辆甚至是房产等,掌握这些财产的当事人有时可以具备独自变卖、转移、隐匿的条件。为了防止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私自处理财产,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就有必要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做财产保全。即请求法院把对方掌握的离婚财产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控制起来,让对方无法私自处理。
从本婚姻律师所经办的案件来看,大约有百分之四十的离婚案件会涉及到财产保全。在向法官提出该项申请时,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担保财产凭证或担保金,有案外担保人的也需一同办理。凭本律师的经验,法官在保全财产前基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财产做担保,而且大都倾向于让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而且数额往往向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看齐。此时如果申请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可以和法官协商适当减少或干脆以其它财产(比如房产)做担保,但决定权还在法官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