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李女士(化名)。李女士与谭先生(化名)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谭先生婚前有两套住房,为了表示对李女士爱而在婚后的2010年将其中一套房产全部过户给了李女士。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共同填写了自愿过户的协议后,李女士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现在二人感情破裂都同意离婚,但谭先生认为虽然房产全部给了李女士,但由于李女士是在婚后取得的该房产,故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谭先生有权分割。
关于这个问题,本律师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婚姻法同时也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为一方个人所有。本案中,谭先生在婚后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了李女士,且是全部赠与,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又填写了自愿过户的协议。因此,该房产属于有夫妻财产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该房产理应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