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妇女咨询本律师:丈夫以有婚前财产公证为由,拒绝支付这位妇女和其前夫所生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使其陷入生活困境中。
这位妇女和丈夫都是再婚的,眼下和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孩子,系她和前夫所生。孩子尚未成年,正在学习读书。由于丈夫经济条件不错,结婚前就提出将各自拥有的财产进行公证,归各自所有,这位妇女出于自尊便答应了。结婚十几年来,家庭一直实行各人的收入归各人所有,孩子的所有生活、抚养费用也一直由其母亲独自承担。这几年,这名妇女下岗了,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无法承担生活费和孩子的相关开支。而丈夫对孩子很冷漠,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不愿意承担任何费用。这位妇女有心想离婚,但害怕承担不起孩子和自己的开支。
婚姻律师说法:这位丈夫对妻子及其孩子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及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关于夫妻双方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的相关规定,这位妇女的丈夫必须承担她和离婚子女的生活费及适当的教育费,不得以婚前财产公证或非自己的亲生孩子为由,逃避责任或加以歧视。同时孩子的亲生父亲也应承担孩子的部分抚养费,包括接受教育所需费用,直到孩子成年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