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甲(男)与乙(女)在甲住所地登记结婚,但在登记注册过程中,用的是假身份证。2009年,甲与乙感情出现危机,甲决意离婚,但乙坚决不同意,且一去不复返。后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传唤,乙拒不到庭,原因是乙称自己并不是结婚证上登记的女人。
问:甲男通过何种途径才能实现离婚的目的?
本案中,甲乙因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无法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则甲只能通过向人民提起诉讼才到达成离婚的目的。但偏偏乙又不出面,且即使乙方出庭应诉,因乙方的真实身份与结婚证上登记的女方身份不一致,法院又如何判决双方离婚呢?此种情况,甲非常着急,因为如果不离婚,若再婚,则构成重婚罪。而乙却无所谓,因其与甲的结婚证非自己的真实身份,该结婚证对乙没有约束力。那么甲该如何办理离婚呢?
近些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因为婚姻登记时存在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况,有的当事人认为一方结婚时隐瞒了外国人的身份,主张其婚姻无效;一方伪造身份证或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以非法占有钱物为目的,婚后不久即失踪;一方使用亲友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婚姻当事人没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而是异地办理;一方或当双方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等。
当事人基于上述这些理由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受行政法的调整,而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依据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10 条 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等问题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显然,本案甲不能以宣告婚姻无效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但甲可以民政部门为被告,以审查不严,注册登记有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