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瑶民一初字第0419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3-18
合 议 庭 : 施建军顾苏淮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强、顾志航,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振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甲诉称:2009年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发展为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年××月××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又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婚生女郭某乙出生。由于婚前原、被告双方对彼此的成长经历及生活习惯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的习惯,原告经常因被告赌博与其发生争吵。从复婚至今被告一直没有改掉赌博习惯,而且整日沉溺于赌博,经常带着女儿到麻将室赌博。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说被告改掉赌博习惯,但被告始终没能改掉赌博习惯,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从2013年11月起,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期间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3、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小区×幢×室房产属于原告个人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在家一直照顾孩子,为家庭奉献、牺牲很多,原、被告有和好可能,孩子年幼,需要完整家庭,双方在诉讼之前一直感情良好,被告没有任何不良行为,所以请求法院考虑到被告家庭、孩子及被告在婚姻中牺牲较多,给双方一次机会,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刘某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年××月××日,双方又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郭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时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诉讼来院,提出诉称之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郭某甲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劳动合同书、收入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审核表原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存量房资金托管证、不动产发票、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刘某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出生证明、证明、房产户籍信息、土地产权证、房产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加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刘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年××月××日双方曾协议离婚,但离婚后不久双方就又复婚,且复婚后双方又生育一女,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方面时有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增进理解,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是有和好可能,且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苏淮
代理审判员施建军
人民陪审员李孝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