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皖0104民初21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2-24
法 官: 赵卫东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以及委托代理人郭强、李厚霞,被告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平、凡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甲诉称:2006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1月原被告在双方父母催促下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肥西县民政局领证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对彼此的成长经历及生活习惯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在性格及思想观念上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双方处理家庭事务的观点极不统一,自2015年1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期间原告与被告多次协议离婚未果。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女张某乙和张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女18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代某辩称:原被告感情较好,原告诉状中的陈述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小,最小的孩子才1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肥西县民政局领证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丙。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原告、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领证结婚,确立了合法夫妻关系。若要解除婚姻关系,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可见原被告之间感情基础较为牢固,虽然双方近年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争吵,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原告亦未举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如双方能珍惜家庭与婚姻,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代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