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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委托郭强律师起诉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肥西法院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6-14   阅读:

审理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66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6-15
法  官:  杜倩倩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汤某
被  告: 童某甲
文书性质:判决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某,女,1990年9月2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郭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志航(实习),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甲,男,1990年11月16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汤某与被告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倩倩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强、被告童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相识,××××年××月即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童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被告一直不愿找工作,极度缺乏责任感,毫无上进心,也不履行对儿子和原告的照顾义务,原告绝大多数时间都只能带着儿子在自己父母家居住。由于被告种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夫妻之间已经失去了应有的信任和关爱之情。原告经慎重考虑,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童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3、诉讼费用由双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童某甲辩称,婚后原告一直没有工作,其在家中的一切开支来源均由被告及其家人承担,被告并非没有工作,先前的工作原告都不满意,整天对被告吵闹、抱怨,被告不得已才会频繁换工作,被告因需上班,没有大量闲暇时间陪伴原告,原告自己比较寂寞,才会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原告好攀比,其要求离婚主要是因为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原告所追求的高消费、高享受的物质生活。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其子童某乙由原告抚养,也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为初中同学,2003年即已相识,双方在2013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童某乙。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保健手册”及原、被告当庭陈述附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与被告童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原为初中同学,认识时间较长,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又育有一子,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为琐事发生争吵,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缺乏证据支持,故对于原告汤某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汤某与被告童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杜倩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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