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皖0111民初443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6-22
法 官: 邢晓萌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程某甲
被 告: 丁某
文书性质:判决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厚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某。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甲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晓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及其代理人郭强、被告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某甲诉称:2004年12月原被告在网上认识,不久双方发展为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2月7日婚生子程某乙出生。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对彼此的成长经历及生活习惯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因继续求学深造长期在外地学习工作,双方聚少离多一直是两地分居生活。最近几年原告与被告之间缺乏交流与沟通,双方夫妻感情日渐疏远,导致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的观点上极不统一,在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被告认为原告应该放弃外地的有更好发展前途的工作回合肥工作;原告认为被告应该履行作为妻子的义务,放弃在合肥的低收入工作跟随原告发展。2014年4月份原告被单位派遣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科院高能所东莞分部工作,原告为缓解夫妻间的矛盾,同时也为了让一家人在一起生活,要求被告及孩子一起到东莞市××和学习。原告在东莞市帮助被告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并且工作收入比被告目前的工作收入高,但是,被告并不能理解原告的良苦用心,以种种理由拒绝到东莞市工作生活。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目前双方已经达到无法沟通的地步,无奈之下原告提出离婚。婚后原被告共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园四里3号3层303室限价房一套和车牌号为粤S×××××轿车一辆;婚后原被告向原告父母借款10万元,向被告父母借款10.98万元。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已感情完全破裂,现在已无和好的可能。请求:一、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请求判令婚生子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三、请求判令原被告平均分割价值120万元共同财产;四、请求判令原被告平均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0.98万元;五、请求判令原被告平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丁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前有一段恋爱时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我们的感情一直都是很好的,双方和彼此的家庭也相处的很融洽,我一直不愿意去东莞,是因为我听原告父母的劝说,为了以后孩子生活稳定,就一直留在合肥。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希望原告考虑我们之间的感情和孩子的成长,考虑到我们上有老下有小,考虑到家庭的责任,放弃离婚诉请。我会和儿子一直等着原告回心转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工作分别在两个城市,因两地分居问题发生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已十多年,且生育了一子,双方应该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但夫妻婚姻生活中难免有纷争,原告被双方又因工作分居两地,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毕竟二人结合一生为伴,生活中有困难要积极面对去解决,不能任性逃避,原告一人在外工作十余年,渴望与妻儿团聚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原告不聚即散,轻言离婚实属不当。原告应体谅被告多年来兼顾工作家庭,抚养照顾孩子的不容易。被告也应认识到夫妻长久两地分居已伤害了夫妻感情的事实。希望原被告双方互换角度,从对方的立场上思考问题,面对夫妻两地分居的困难,共同携手去解决,而不是任性赌气选择离婚。相信只要原被告双方夫妻同心,两地分居的困难终会解决,二人终会成就和睦幸福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程某甲与被告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邢晓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