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并指派xxx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一点代理意见:
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配。另案起诉,增加诉累。
一审法官认为“子女与父母未分家析产,不排除其财产是父母家庭共有”,这种说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与父母分家析产在现实中是很难证明的。按照一审法官的逻辑推理,是不是离婚案件中没有与父母进行分家析产公证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属于与父母的家庭共同财产,换句话说父母的家庭财产也是他们孩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那这样的话,以后处理离婚案件,夫妻一方是不是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冻结配偶父母的银行账号。
本案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毋庸置疑,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应该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来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通常法院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有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综上,请法庭结合本案事实,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xxx
2014年 8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