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
被告张x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政务区三盛颐景园8—420室房屋一套,约为500000元、安徽旺众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股股权估价39792元、公积金102473.38元,合计:642265.38元);
3、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63000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于2007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为薄弱。更为恶劣的是,原、被告结婚近6年来,一直无夫妻之实,被告持续对原告实施家庭冷暴力,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系中国传统女性,为照顾到双方家长及各自颜面,本想就此与被告协商离婚。然,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努力,双方无法通过登记离婚途径解决彼此矛盾。
另,原、被告婚后于2010年5月购置安徽江淮汽车股份公司单位集资福利房屋一套,坐落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江汽6村4幢1302室。该房房地产权证尚未办理下来,请求法院酌情一并调解处理。
综上,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有家庭暴力恶习,致原、被告双方难以共同生活的,故原、被告感情确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何xx)
201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