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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委托苏义飞律师不同意离婚答辩状-长丰县法院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07-03   阅读:

答辩人高x
被答辩人张x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所诉离婚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被告不同意离婚,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良好,婚后十分恩爱。
原、被告自1996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以来,已经共同走过16年有余,其间夫妻感情日渐深厚,感情基础牢靠。而且,婚生子高虎现已15岁,整个家庭还是相当和谐和稳定的。虽然因今年9月原告主动自志邦橱柜有限公司离职,并打算出来跑业务以期赚更多的钱一事,原、被告双方有争议,以及在QQ聊天的虚拟网络中原告与网友的一些过度亲密的言辞而偶尔有些别扭或矛盾,但这并不影响夫妻双方多年的感情基础。更何况,再和谐的家庭,偶尔有些别扭和口角也是正常的。
(二)原告因过度情绪化而表述的所谓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但被告基于双方深厚感情,表示予以谅解。
原告描述被告有酗酒、赌博、甚至嫖娼等行为纯属子虚乌有,严重悖离客观事实,也伤害了被告感情。但,考虑到原告仅是一时意气用事,被告基于双方的深厚感情对此表示谅解。事实上,被告是个好丈夫,婚后工作所得的工资全部交由原告打理,在很多事情上充分尊重原告意愿,这也是双方一直以来感情恩爱,夫妻和睦的重要原因。
综上,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之规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同时,判决离婚也不利于婚生子高虎的学习和健康成长。
二、假设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有如下请求或诉求: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被告认为目前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两间楼房和瓦房应给婚生子高虎所有,不同意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前述房屋也不符合处理条件。但就由原告打理和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共30000元,请求法院应依法分割。同时,今年5月份原告哥哥张伟因自家建房,从原、被告处借了10000元,对于此共同债权,也请法院一并予以分割。
(二)被告同意抚养婚生子高虎,但原告需支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以及特定情况的相关费用。
具体来说,婚生子高虎的学费应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同时,若高虎发生医疗费用,如果一次就医费用在1000元(含本数)以内的,由被告承担。但若一次就医费用超出1000元的,则由原、被告共同负担。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此,考虑到高虎目前仍在念书,其年满18周岁后应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故在其成年后,前述所有相关费用原、被告仍应负担至高虎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答辩人: xx   
2013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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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婚姻家庭、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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