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
原告:谢某某
被告:刘某某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约30万);
3、判令婚生子谢小雨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儿子成年;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9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谢小雨。婚后,由于被告沉迷网络游戏,并热衷网恋,被告要求离婚,但原告考虑到小孩的成长等因素,未予同意。然,被告仍不思悔改,无视家庭和谐与夫妻情感,致原告实在无法容忍,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共同财产仅房产一套,请求法院平均分割,暂无债权债务。
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