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汪xx
被告:杨xx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汪博涵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200元生活费,至汪博涵独立生活为止;
3、判令夫妻共同债务100万元平均承担;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底原、被告相识,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 月登记结婚,女方属于再婚,之前育有一女汪倩,婚后交给由男方父母照顾,2012年5月3日婚生子汪博涵出生。
婚后因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尤其在婚生子汪博涵出生后夫妻感情恶化,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一直努力工作,既要抚养孩子又要照顾家庭,但被告一直不工作也不照顾孩子,对家庭不闻不问。另外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向银行借款80万,向个人借款20万用于共同生活,该共同债务没有偿还。
至此,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现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汪xx
20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