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律师专业办理婚姻类案件,在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过错赔偿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办案风格:细致、认真、尽心尽责。
1、周某诉缪某离婚一案
周某与缪某结婚将近二十年,有一对儿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老家农村房屋两层,车辆一部,外加银行存款若干,周某因丈夫缪某对其不信任,两人沟通困难,但顾及一双儿女,一直没有勇气离婚,现在因长子已经成年,而且周某与丈夫的关系一直得不到改善,现提出离婚。本律师代理女方周某,该案在肥西法院审理,刚开始缪某不同意离婚,后来因法院及律师多方协调,男方同意离婚,周某要求抚养未成年女儿,男方也表示同意,考虑到周某长子已经成年,将其共同财产部分留给儿子,本案在开庭时最终调解成功,双方对此较为满意, 同时也将矛盾化解开来。通过该案给本律师的感觉就是无论男女双方矛盾如何之大,对于自己的孩子都是疼爱的,一般只要涉及的财产给孩子通常双方都没有意见,深怕委屈孩子,中国人儿女心的确很重,正好验证了那句老话“虎毒不食子”。
2、王某诉曹某离婚一案
王某与曹某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子,本律师代理王某,双方在本案中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双方安置一套回迁房,因相关拆迁安置手续都在男方,女方王某无法取得,本律师介入后,到男方所在社居委调查,但因社居委的领导是男方家的亲戚,本律师去了几次,都不予配合,而且从我们了解的情况,当时男方拆迁房屋时,女方户口还没过来,按照政策女方不符合取得安置条件的,但因男方花钱找关系,最终让女方取得的安置。我们后来只好申请法院调查,但相关部门知道自己违规安置,每次也只是敷衍了事,使法院最终也没调查成功。本律师认为,虽然双方婚后,男方通过一些手段使得女方取得安置房屋,实际上有这份财产存在,女方就可以要求分割,男方认为是自己靠关系才取得的,所以不应该分给女方,本律师代理女方,最终说服法院,虽然房屋产权证没有下来,而且多次调查取证受阻,法院最后认可女方享有房屋的事实,为了一次性解决离婚及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最终将女方取得的房屋财产进行折价,由男方支付给女方。
3、宋某诉吴某离婚一案
宋某系一名高级工程师,今年七十多岁,退休在家,与老伴吴某结婚四十余年,儿子也早已成家。按照他们的年龄,当时结婚都是他人介绍,中间没有多少恋爱经历就结婚成家,宋某因一直与吴某有隔阂,这么多年虽然没有离婚,是因为结婚期间发生了很多事,当时宋某工作稳定,而丈夫被单位辞退,条件一直不好,加上丈夫期间生了一场大病,宋某履行了妻子应尽的义务,对丈夫照顾有加。虽然宋某认为双方没有多少感情,但是撇开法律层面,从道德来讲,宋某认为丈夫不论从身体、工作等方面来讲,相对薄弱一些,自己不应该在丈夫最需要的时候离开。现在丈夫一切都好起来了,虽然七十多岁,但还在单位上班,而且收入较高。所以,宋某认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应该过的更平静一些,双方虽然年事已高,但都还可以独立生活,两个人在一起经常吵架,对彼此身体也不好。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结婚这么多年应该具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彼此之间应该多沟通交流,互相关爱,加上男方吴某一直不同意离婚,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不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