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给另一方打了借条。离婚后,借钱的一方是否应当偿还? 7月14日,记者获悉,巢湖市庙岗司法所处理了一起离异夫妻的借款纠纷,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女方偿还了男方14万元的借款。
2012年,小方和小李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就注册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彼此缺乏深入的了解,二人在婚后的生活中摩擦不断。婚后第二年,小方以经营生意为由向小李借钱,由于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恶化,小李遂要求小方出具一张借条,并在借条中约定偿还的时限。急于用钱的小方无奈答应了下来,给小李写了一张14万的借条。
今年7月,夫妻之间又因为一件小事引发激烈的争吵,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离婚后,小李多次要求小方偿还借款,但小方均借故拒绝。于是,二人来到了庙岗司法所请求公正处理。
苏义飞律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是两人离婚,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小方向小李借14万元钱,给小李打了借条,即书面借款协议,该书面协议是双方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小方和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14万元做出了相应约定,即小李是债权人,而小方是债务人。两人离婚时,应当按照当初订立的借款协议来处理,所以小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14万元钱偿还给小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