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成永哲
近年来,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以及对婚姻关系的珍视和维护,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现象逐渐增多,家事法官在审理离婚纠纷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提交“忠诚协议”的情况。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财产的协议。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从内容上看,忠诚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否则协议是无效的;从履行方式来看,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便夫妻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可以由双方自愿履行,但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因此,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一方确实违背忠诚协议,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并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