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说好支付女方2万元精神抚慰金,离婚后,男方却反悔了……
这笔精神抚慰金到底该不该付?为此,双方不久前闹上了法庭。
林某,现年35岁,宁海人。8年前,经人介绍认识李某,双方不久便登记结婚。次年,林某生下一子。然而,婚后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两人时有争吵。2009年,李某主动提出离婚,林某起初并不情愿,但最后还是同意和李某协议离婚。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成人,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儿子18周岁以后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同时男方同意离婚后两年内支付女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
离婚后,起初李某还按约支付抚养费。但很快李某就再婚了。短短2年时间里,李某已经三度结婚两度离婚。并且,李某自打再婚后,就不再亲自看望孩子,而是委托父母代为看望。林李双方由此再度产生矛盾,李某便不再支付抚养费,也未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抚慰金2万元。
日前,林某将李某告上宁海法院,要求立即支付所欠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法庭上,李某辩称: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在四种情形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暴;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我显然都不存在!”李某称,所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抚慰金系双方的误解,在此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应予更改或撤销。
法院最后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应支付抚养费2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