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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约定精神损害赔偿有效吗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3-12   阅读:

       网友: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20万有效吗?
       苏义飞律师解答: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则已经生效,对于前夫因有外遇作为婚姻失败的过错方,自愿补偿女方精神损失费,于法不悖,也是符合其前夫当时的真实意思,因此,20万元的补偿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前夫依法有义务支付这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及其补偿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规定,则为有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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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若男律师
专长:婚姻家庭、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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