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节有: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春,男,1948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荣,女,1956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杰,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073898111023
上诉人董春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春、被上诉人陈桂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时原告陈桂荣诉称,1991年7月,我与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18年,没有生育子女。我与被告是事实婚姻关系。家庭财产有1000棵左右样书(树龄二十七、八年)、两头牛(一头母牛、一头小牛,牛犊不到印尼)、三间砖平房剂量间仓房、一台21英寸彩电、三个箱子带架、一辆三马车。2007年四亩地玉米打8000斤左右。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每人分四亩承包地,已经转包给他人耕种至2009年底。有2万元存款在被告手中,没有外债。家庭债权夏光有欠6 000元,孙平全欠5 000元。自2008年3月分居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付财物折价款10万元。
原审时被告董春辨称,我们是1995年7月同居的。家庭财产三个箱子带架不属实,是三组合家具。2007年种四亩玉米地5000斤,都喂牛了。我们2008年3月13日分居。树龄二十七、八年的杨树800棵是我在1993年给我们村看沙坑村上抵顶工钱给的,这些树是我自己的。其他财产都对。没有存款。有外债,欠永久信用社8 000元本金,大约是2000年贷的;欠石艳玲4 000元本金,月息一厘五分,是2001年欠的;欠乡里统筹提留款大约2 000元,大约是2001、2002年欠的。家庭债权夏光有欠1 850元,孙平全欠本金3 000元(是2005年1月抬款,月利一分,已还600至700元利息款)。我们是同居关系,我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同意分割同居期间财产。不同意给付财产折价款10万元
原审认定,1995年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原、被告属同居关系,未生育子女。同居前被告有三间砖平房及两间仓房,原告不主张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有杨树(1000棵左右、座落在邹皮铺屯南、2007年5月26日因合同取得)。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及其子女参与了对树木的经营管理。同居财产还有两头牛(一头母牛和一头牛犊,牛犊不到一年大)、一台21英寸彩电、三组合家具、一辆三马车。没有存款。同居外债有,欠永久信用社7 100元贷款本金,欠永久镇桑家村往来款2 684.9元。同居期间债权有,夏光有欠1 850元,孙平全欠本金3 000元(是2005年1月抬款,月利一分,已还700元左右利息款)。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每人分四亩承包地,已经转包给他人耕种至2009年底。2008年由被告经营两亩机动地。原、被告自2008年3月分居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