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XXX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1994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仪式。1996年12月28日,婚生女xxx出生。后双方于1997年办理登记结婚。2001年3月27日,婚生子xxx出生。结婚近二十年来,夫妻感情日渐淡漠,且男方对女方及子女不管不问,毫不关心。尤其是男方有外遇后,更是变本加厉不尽任何家庭责任,令女方无法忍受,现如今双方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因此,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小孩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子女随女方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孩子抚养权应该给女方。男方每月工资1万元以上,按照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女方每月要200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合法。
三、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90000元
夫妻生活期间有9万元欠款,应当一并处理。
四、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男方对婚姻有过错,和其他女人同居并生了孩子,还以父亲名义给私生子办理出生证明等手续,严重伤害女方感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14.2.10
苏义飞律师草拟,如有疑问,请致电15855187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