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的婚姻感情破裂,我提出离婚,男方不承认,说感情好,孩子在男方家,我给孩子买了东西他家不承认,法院也不判离婚,很多票据也不认。但是为什么他家起诉我要抚养费法院就判给呢?我认为即不判离婚不应产生抚养费的问题。
苏义飞律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可见,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任何一方索要抚养费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到最终离婚的过程中,有的夫妻会分居生活,有的虽仍共同生活,但彼此经济独立,这就为夫妻一方逃避抚育义务提供了便利条件,而这种不作为也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如果简单地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对抗“婚内抚养费给付”,就等于纵容了不负责任的行为,一些人就会借机逃避法律义务,甚至会以此作为强迫另一方同意离婚的法宝,使另一方被迫以违心地同意离婚为代价来换取对方支付的抚养费。因此,不能人为地将“父母离婚”作为子女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