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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承担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2-02   阅读:

       网友:婚内夫妻债务承担问题法律师怎么规定的?

       苏义飞律师:最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举证规则,从而有利于保护的配偶权利。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由债权人承担。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通常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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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若男律师
专长:婚姻家庭、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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