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至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双方携带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至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前述资料进行初审,审查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开始计算三十日冷静期;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后次日开始起算,三十日内双方携带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发给离婚证。
温馨提示:
1、初审申请时无需提供离婚协议。
2、婚姻登记机关可能会对离婚协议书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最好携带离婚协议电子稿,便于修改。
3、如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需提交书面遗失声明;如两本结婚证均遗失的,除需提交书面遗失声明外,还需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4、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持身份证原件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如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