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8民终44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7-2-012-001
关键词
民事/婚约财产/借婚姻索取财物/赠与/返还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初,原告通过微信相亲群添加被告为微信好友,被告同意原告的好友请求。2021年12月中旬,被告感冒生病前往原告居住地,原告陪同看病,期间原告现金交付被告600元。此后双方联系频繁。2021年12月下旬,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表达交往、共同生活的意愿并设定前提条件,即“(一)我们先相处,你给我六万彩礼钱我们一起生活一段时间(我的家用电器家具都一万多了全都给你),如果双方觉得合适再于明年去领证;(二)你觉得我好可以一起到老那么年前挑个日子双方亲戚走动一下然后去领证,可我要求彩礼钱18万等”,原告表示同意,双方遂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12月底,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花费4223元为被告购买金戒指一枚,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0元,并备注为“付蒋某珍婚礼钱”。2022年1月初,原告又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0元,并备注为“付蒋某珍买房交税”。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被告以其需交房税、物业费、罚款、话费、网络费、购买车保险、配眼镜、给他人随礼、过节表示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原告索取钱款,原告陆续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给被告合计58620元。自2022年8月起,因被告拒接、无视原告电话,对原告领证的提议采取推脱、逃避的态度,并向原告多次表示“给钱才领证”,双方感情因此产生隔阂,并于2022年9月份结束恋爱关系。涂某雄认为,被告蒋某珍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得钱款59220元、财物(金戒指)应返还原告。
蒋某珍辩称:在双方恋爱期间,原告为表示爱情交好,自愿赠予被告财物,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被告无需返还。
另查明,在交往期间双方未长期稳定共同生活。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浙08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蒋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涂某雄钱款59220元;二、被告蒋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涂某雄价值4223元金戒指一枚,若无法返还原物,则由被告蒋某珍赔偿原告涂某雄4223元;三、驳回原告涂某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蒋某珍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浙08民终44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原告向被告给付财物的行为系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男女双方自愿馈赠?二、若被告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返还所有财物?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关于双方交往意图,原、被告系在微信相亲群中互加好友相识,根据被告在微信聊天中的表示及原告对被告的提议表示赞同,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相识之初便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交往的合意,且被告表现出要求原告给付财物为结婚先决条件的意图,原告后续应被告要求为被告购买金戒指、给付被告彩礼钱20000元;其次,关于双方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被告多数时间在外务工,双方以微信作为联络感情的主要方式,且被告主动与原告联系几乎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均以工作忙碌等原因拒接、忽视原告的电话,双方关系牢固性、稳定性差,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被告对原告几乎无感情可言;再者,关于原告给付被告财物的态度,被告以其需要交房税、物业费、罚款、话费、网络费、购买车保险、配眼镜、给他人随礼、过节表示以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原告索要财物,原告均系被动给付,且仅是被告单方面向原告索要财物,原告并未向被告索取且被告未回赠原告;最后,关于被告与原告交往的真实意图,在原告多次向被告表达领证意愿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并多次向原告表示“给钱才领证”,再次表明被告具备以给付钱财为结婚先决条件意图,如原告不给付,则不与之结婚,使得原告陷入被迫给付的困境。 综上可以看出,被告以愿意结婚为条件向原告不断索要财物,其目的是想让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财产赠与行为,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关于争议焦点二,借婚姻索取财物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本案中,考虑到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见面相处的次数不多,长期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对待原告消极回避的态度等因素,法院认为被告对双方的感情持漠然态度,对原告几乎无感情可言,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欲望,被告应将原告给付的财物全部返还。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共计向被告给付钱款58620元、现金交付600元、交付价值为4223元金戒指一枚,上述财物被告均应返还原告。
裁判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浙08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蒋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涂某雄钱款59220元;二、被告蒋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涂某雄价值4223元金戒指一枚,若无法返还原物,则由被告蒋某珍赔偿原告涂某雄4223元;三、驳回原告涂某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蒋某珍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浙08民终44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第1042条
一审: 浙江省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75号 民事判决(2023年3月28日)
二审: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8民终445号 民事判决(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