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1522刑初761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郝祥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马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