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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524刑初431号徐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1   阅读:

徐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524刑初431号

案件概述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丝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寨县张黄路由黄畈至流波?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张黄路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8mg/mL。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送检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经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有前科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汪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金婷婷

书记员林贻春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

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

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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