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张某1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0504刑初308号
案件概述
自诉人孙某某诉被告人张某犯侵占罪一案,孙某某称2023年9月,其与“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的张某取得联系,张某提出可让孙某某委托其代为寻找车源并提车,孙某某为此支付12万元购车款,此后张某拒接电话且不予返还该款。孙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审查,本案中,根据孙某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受理的标准。故孙某某提出的刑事自诉因缺乏犯罪事实的证据,不符合自诉案件法定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孙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施雪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