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522刑初350号
案件概述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23)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付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兴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道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2年4月期间多次通过投喂自制毒烤鸭肉毒杀的方式盗窃5条家犬(未带走),使用自制套狗圈盗取1条家犬,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6条家犬市场价值共计7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3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道付窜至含山县××镇××村××村,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毒烤鸭肉投给朱某1家一只重约70斤的白色土狗食用,狗食用后不知去向,王道付寻找未果逃离现场。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只家犬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050元;
2.2023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道付窜至含山县××镇××村××村,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毒烤鸭肉投给邵某家的一只重约70斤黑色土狗食用,狗食用后不知去向,王道付寻找未果逃离现场。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只家犬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050元;
当晚,被告人王道付在邵集行政村小邵村继续作案,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毒烤鸭肉投给朱某2家的一只重约40斤黑白色土狗食用,后被家主发现时已死亡。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只家犬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00元;
当晚,被告人王道付在邵集行政村小邵村继续作案,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毒烤鸭肉投给邵某家的一只黄色拉布拉多大食用,狗食用后不知去向,王道付寻找未果逃离现场。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只家犬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
当晚,被告人王道付在小邵村继续作案,使用自制的套狗铁圈将邵某家猪圈内的一只黄色金毛犬勒死,后盗走带回家中食用,于2023年5月10日被民警从其家中冰箱内将两袋未食完的冷冻狗肉查出。2023年10月19日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对该冷冻肉DNA序列的检测结果认定为家犬。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只家犬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600元;
3.2023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道付窜至含山县××镇××村××村,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毒烤鸭肉投给石某家的一只重约100斤黄色土狗食用,后被家主发现已中毒死亡。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只家犬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道付在公安机关民警对其盘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道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道付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道付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道付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道付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被盗家犬的肉体、在网上购买与作案工具类似的套狗圈;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证明、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1、邵某、朱某2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道付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住处进行检查、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记录;6.鉴定意见:对送检的样品经鉴定为家犬;7.视听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道付采用投放毒饵的方式盗窃他人家犬,应酌情从重处罚;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食用毒饵的狗盗走,属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道付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道付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道付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和冷冻狗肉,有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贾长山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雪
书记员郭雯婧
裁判附件
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