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522刑初312号
案件概述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23)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求胜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求胜及其辩护人王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汪求胜与蒋某、赵某、齐某三人合伙经营迪卡尼电玩城,四人平分股份,由汪求胜负责店内一切事务。2019年开始,店内采购捕鱼机两台,“万圣夜”电玩机两台。汪求胜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私自为顾客之间买卖游戏币提供退币换钱服务。汪求胜以100元250个币的比例买卖玩家的游戏币,卖家将赢的游戏币留给汪求胜,买家在购买游戏币时,将对应的钱给汪求胜,汪求胜再将钱转给卖家,2022年6月8日,公安机关对该电玩城查禁。经鉴定,捕鱼机、“万圣夜”电玩机为赌博机,共14个机位。被告人汪求胜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相同)。
具体参赌情况如下:1.汪求胜为赌客李某买币3030元;2.为赌客张某买币35000元,卖币l3600元;3.为赌客黄某买币14930元,卖币8300元;4.为赌客王某买币l0800元,卖币l8600元;5.为赌客常某买币1720元,卖币24500元;6.为赌客刘某买币l701元,卖币l0900元;7.为赌客李某1买币1704元,卖币2838元;8.为赌客黄某1买币6703元,卖币4200元;9.为赌客杨某买币2600元,卖币4100元;10.为赌客晏某买币4500元,卖币2000元;11.为赌客蔡某买币2800元,卖币l2000元;12.为赌客杨某1买币1300元,卖币500元;l3.为赌客丁某买币ll000元,卖币2000元;l4.为赌客张某1买币9600元,卖币4100元;l5.为赌客窦某买币6000元,卖币l7000元;l6.为赌客张某2买币3800元,卖币ll00元;17.为赌客万某买币5100元,卖币l2500元;l8.帮赌客王某2买币4800元,卖币21000元;l9.为赌客赵某卖币15500元;20.为赌客赵某1买币6813元,卖币3600元。赌资约为l4余万元,赌客20人。
到案后,被告人汪求胜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扣押、检查、提取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求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求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求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求胜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汪求胜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1.对定性无异议。2.本案认定赌资的事实证据不充分。3.被告人主观恶性显著不大,被告人行为是维护客源的正常模式。没有专业知识的人无法判断出打鱼机属于赌博机。量刑情节:构成自首;主动退出经营所得的赃款;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本次属于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物证:赌博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张某、黄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求胜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6.扣押、检查、提取等笔录:对现场查获的赌博机等物品的扣押笔录、对赌博现场的检查笔录、张某等人手机提取笔录;7.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求胜以营利为目的,私自通过为赌客提供现金与游戏币互换的方式,设置14台赌博机为赌客提供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3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求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求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求胜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赌资和主观恶性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指控被告人为赌客提供的现金兑换游戏币确认赌资的事实,是由侦查机关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和各名赌客的证言以及他们之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得出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游戏城明确告知不得游戏币兑换现金的情况下,为了增加营利,私自为赌客兑换,主动揽客参与赌博,其主观恶性较大。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求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
二、被告人汪求胜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拥军
人民陪审员孙其平
人民陪审员邵和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青竹
书记员谷婷婷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