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范某某等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0504刑初237号
案件概述
自诉人陈某某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樊某某侵占罪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某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樊某某侵占罪一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陈某某的指控,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施雪梅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朱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