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徐某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05刑终117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谢某诉原审被告人徐某、杨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23年做出(2023)皖0523刑初67号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自诉人谢某与被告人徐某2019年登记结婚,2020年生育一子谢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与被告人杨某交往,二人发生过男女关系。徐某于202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徐某再次向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徐某于2022年生育一非婚生子杨某某,杨某某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亲为杨某。
2023年6月25日,和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2023年,该所民警孙某安排辅警罗某、石某对联合社区联合街道进行入户走访,核实住户信息。与此同时,谢某向派出所反映,其妻子徐某与杨某以夫妻名义住在联合街道并育有一子,要求派出所提供相关走访视频。该视频中可见,徐某抱着一名婴儿坐在杨某家自建房的一楼客厅;走访民警询问杨某是否要将徐某登记为家庭成员时,杨某回答:不登记,他们还没领证,小孩也没上户口。
一审法院依据一审该院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分娩记录、和县公安局姥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谢某、徐某、杨某的当庭陈述,和县公安局姥桥派出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自诉人谢某控告被告人徐某、杨某重婚,要求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谢某所举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徐某婚内与他人通奸,婚内产下非婚生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徐某婚内与杨某结婚或者与杨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杨某明知徐某已婚而与之结婚。故谢某控告徐某、杨某犯重婚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对徐某、杨某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无罪。二、被告人杨某无罪。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谢某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两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基本相同的意见。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有一审判决书列明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属实。二审中,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杨某犯重婚罪,要求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经查,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徐某在与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又与杨某登记结婚,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徐某与杨某公开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者杨某明知徐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故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原判认定事实有误,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两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
成重婚罪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丽萍
审判员林建敏
审判员朱静平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茜
书记员赵培
裁判附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