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李某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05刑终71号
案件概述
当涂县人民法院审理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李某、伍某某、陈某、陈某、徐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2)皖052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除已发还被害单位的人民币420358.2元,余款人民币30000元中应发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人民币3000元,剩余人民币2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某撤回上诉。
当涂县人民法院(2022)皖052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丽萍
审判员朱静平
审判员林建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邓大健书记员赵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第二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