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合肥市 芜湖市 马鞍山市 蚌埠市 安庆市 淮南市 铜陵市 滁州市
阜阳市 淮北市 六安市 宣城市 黄山市 宿州市 亳州市 池州市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地区城市 » 马鞍山 » 马鞍山法院案例 » 正文
(2023)皖05刑终71号陈某、李某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0   阅读:

陈某、李某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05刑终71号

案件概述

当涂县人民法院审理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李某、伍某某、陈某、陈某、徐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2)皖052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除已发还被害单位的人民币420358.2元,余款人民币30000元中应发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人民币3000元,剩余人民币2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某撤回上诉。

当涂县人民法院(2022)皖052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丽萍

审判员朱静平

审判员林建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邓大健书记员赵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第二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便捷服务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