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单某某
乙方:季某某、姚某
乙方委托代理人: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委托代理人:陈丹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6月11日,单某某到工地讨债,关闭工地施工电源,季某某、姚某等人前来阻止,双方发生争吵,引起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单某某颅脑受伤。事后季某某、姚某被肥西县城关派出所治安拘留。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乙方自愿参照九级伤残赔偿甲方全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 14万 元。
二、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如果发现本次受伤后遗症严重,双方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八级或八级以上标准的,乙方愿意补偿伤残等级差额费用。
一、乙方自愿参照九级伤残赔偿甲方全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 14万 元。
二、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如果发现本次受伤后遗症严重,双方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八级或八级以上标准的,乙方愿意补偿伤残等级差额费用。
三、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项规定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四、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对乙方行为表示谅解。
五、上述赔偿款乙方全部履行完毕后,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再另行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2016.6.25
五、上述赔偿款乙方全部履行完毕后,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再另行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2016.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