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韩xx
乙方: 张x(左x家属)
2016年 2月 27日,左x因车辆碰擦事件处理不当引起故意伤害行为导致韩xx鼻梁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事后左x被合肥市瑶海区方庙派出所刑事拘留并提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现关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12万元(本协议生效当天支付10万元,余款2万元在2016年11月底支付)。
二、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对乙方行为表示谅解,同意对乙方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三、上述赔偿款乙方全部履行完毕后,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再另行提起诉讼,双方互不想找。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6.5.25
乙方: 张x(左x家属)
2016年 2月 27日,左x因车辆碰擦事件处理不当引起故意伤害行为导致韩xx鼻梁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事后左x被合肥市瑶海区方庙派出所刑事拘留并提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现关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12万元(本协议生效当天支付10万元,余款2万元在2016年11月底支付)。
二、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对乙方行为表示谅解,同意对乙方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三、上述赔偿款乙方全部履行完毕后,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再另行提起诉讼,双方互不想找。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6.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