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白某侦查阶段的委托律师。
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财富广场首座14楼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法:15855187095(苏义飞)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 白某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理由:
犯罪嫌疑人白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 1月 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申请人应白某及其近亲属的要求,根据《(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白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事实理由如下:
一、白某目前身体状况糟糕
白某在看守所每天痛哭流涕,夜夜失眠,精神抑郁,头发变白,月经失调,暴瘦十几斤。
二、白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白某老公也是一名优秀的合肥警察,案发后白某是在老公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果可以取保,白某老公可以作为保证人,保证白某配合警方工作,随传随到,并且珍惜这次取保机会,心存感激。
三、白某口供均是合法取得,已经固定,不存在翻供的可能
据白某自己向本律师交代,自己知道的或听到的消息都供述了,警方在讯问时没有刑讯逼供,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可能。
四、白某不是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管人员
白某以前在江浙一带搞房地产销售,由于夫妻两地分居比较辛苦,在2014年应聘到安徽五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五丰公司后勤管理,到五丰公司上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工作地点在合肥。白某没有参加过一次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或者其他重要会议,对“三农资本”运作无任何管理权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白某的情节属于《(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上述法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苏义飞
日期:20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