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份,刘侨林应甘宇丰(在逃)之邀,从深圳来到合肥,加入了传销组织。去年9月,徐刚也应甘宇丰之邀来到合肥。平常,三人居住在甘宇丰租住的宁国路城中村的一处民房。由于三人都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根据甘宇丰的提议,他们准备抢劫传销老总,从而挽回一些损失。
去年10月中旬,甘宇丰得知熊某某即将升为传销老总,于是提议抢劫熊某某。刘侨林从熊某某身上搜出52.2元现金、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和熊某某家中钥匙。刘侨林嫌钱少,将抢来的52.2元扔在地上。熊某某说出一个假的密码。离开熊某某家之前,刘侨林将事先抢来的52.2元放在熊某某家中,并与徐刚拿着抢来的银行卡逃离现场。后来,在更换作案衣服后,徐刚来到包河区宁国路莲花小区附近一个银行,用抢来的银行卡取钱,结果显示密码错误。
去年10月20日下午,甘宇丰得知熊某某已经报案。当天下午,徐刚和刘桥林将作案用的帽子、口罩和刀具丢掉。当晚,甘宇丰离开合肥。去年10月21日16时许,在宁国路交口附近的一家网吧内将徐刚和刘侨林抓获归案。
苏义飞律师接受其中一名嫌疑人家属委托,并正在办理取保申请。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