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原被告之间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现仅就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将小孩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具体理由如下:
(一)、小孩在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帮忙照顾,直到2011年9月23日被告擅自将小孩强行带走。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忙照顾小孩。
1、小孩在2007年3月20日出生后,直到2011年9月23日,都是爷爷奶奶帮忙照顾。小孩与爷爷奶奶感情非常好。
小孩在2007年3月20日出生后,直到2011年9月23日,都是爷爷奶奶帮忙照顾。被告在生孩子后至2008年9月,虽也在孩子身边,但被告根本不通家务,也不懂照料小孩。家里的床套一年才洗一次,小孩的枕头,常常是一圈汗斑,也没有清洗。被告在家期间,从来没有帮助过爷爷奶奶打扫卫生或或做其他家务。家务都是奶奶做。原告外地工作期间,偶尔回家,回家后也都是自己打扫卫生。
被告只是初中学历,且从不看书,更别提对小孩的教育,在生完小孩后,被告从来没有看过关于任何小孩教育方面的书籍,对小孩的教育根本无从谈起。被告在2008年9月开始上班工作,并非为减轻家里负担而去工作,而是被告认为带小孩很烦很枯燥,还因此事时常向原告抱怨。被告带小孩时,自己在上网,小孩自己在一边玩。被告在带小孩期间,曾有电话,电视遥控被摔坏的情况,可知被告对小孩的照顾是多么忽视。被告陈XX平时只知溺爱小孩,不懂得照顾小孩。小孩的衣物,都基本是由小孩的奶奶、姑妈购买或赠送的。被告更不懂得小孩的教育,如果小孩由被告抚养,势必影响小孩的健康成长。
2、爷爷奶奶要求且有能力,协助原告照顾小孩。
小孩在2011年9月23日被被告擅自接走后,爷爷奶奶对他们唯一的孙女非常想念,平时孙女都是由奶奶照顾,奶奶对孙女更是想念到落泪哭泣。爷爷奶奶虽然年纪大了,但生活完全能自理,尤其是奶奶,现在仍能照顾原告姐姐坐月子,照顾小孩更是没有问题。在小孩被被告接走前,奶奶一直把小孩照顾得很好。女儿是爷爷奶奶唯一的孙女,爷爷奶奶非常疼爱,女儿与爷爷奶奶的感情也非常好。爷爷奶奶要求协助原告照顾小孩。
原告是家里唯一的儿子,原告还有两位姐姐,均已出嫁。原告父亲即爷爷在珠海市拥有房产一套,可以给原告小孩更安稳的生活环境。爷爷每月享有养老工资四千多块,奶奶每月享有养老工资两千元左右,且爷爷奶奶均享有社保待遇。小孩由原告抚养,能享受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
(二)小孩的户口在珠海市,小孩能享受到珠海市的12年免费义务教育和珠海儿童的社保。珠海市是珠三角地区最安全城市,公众幸福感指数高,而东莞市罪案频发。
小孩在珠海出生,是珠海户口。小孩作为珠海市民,能享受珠海政府推行的12年免费义务教育,还可享受到未成年儿童医保等福利待遇。
如果小孩由被告抚养,被被告带在东莞或别的城市,则小孩不能在珠海享受到珠海市民福利待遇,仅仅把小孩的户口留在珠海,对小孩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另外,国家统计局广东城调队最新调查统计结果显示,珠海市2010年度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得分与上年相比持续提升,珠海市继续保持为珠三角地区最安全城市之一。《2010年度广东省市、县两级政府整体绩效评价红皮书》中,公众幸福指数首次导入政府整体绩效评价体系。该红皮书显示,珠海公众幸福指数最高。(注:幸福感是一种心理体验,它既是对生活的客观条件和所处状态的一种事实判断,又是对于生活的主观意义和满足程度的一种价值判断。它表现为在生活满意度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积极心理体验。而幸福感指数,就是衡量这种感受具体程度的主观指标数值。)但是在东莞市,罪案之频发,治安之乱象,数十年来未有根本好转。飞车抢劫层出不穷,入门盗窃愈加频发,婴儿被盗事件也屡见报端。若小孩由被告抚养,小孩的安全问题,都会令原告及原告父母日益担忧。
(三)原告品行端正,曾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对小孩的教育非常重视,做任何事,都是以利于小孩成长为原则。
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但是原告对小孩的教育非常重视,与被告的争吵,更多是因为小孩的教育问题。原告品行端正,也从未有过对婚姻出轨之行为,但却被被告胡乱猜测和污蔑。
原告曾担任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对人才教育十分重视,对教育和培养方面有一定心得,对小孩的教育更是要求自己做到身体力行。原告为了将来能在珠海好好教育小孩,让小孩健康成长,已于2011年10月将工作定在珠海。原告是珠海人,在珠海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和人脉关系,具有较好的发展平台。原告在照顾小孩的同时,也会努力开创事业,给小孩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但被告却时常只顾自己的感受,完全忽视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与原告闹矛盾或吵架时,被告常常在小孩面前辱骂、诋毁原告,甚至以小孩相威胁,说要拿刀砍小孩等。这给了小孩极不好的心理影响。尤其在2011年9月,被告与原告吵架后,竟然完全不顾虑小孩在珠海安稳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在9月23日擅自偷偷将小孩从幼儿园接走。这不仅深深伤害了原告和原告父母。另一方面,被告只是以自我感受为中心的做法,也让原告对被告抚养小孩有更多顾虑。庭审中,被告也总是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的态度。
所以,原告坚持小孩由原告抚养,坚决反对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定会坚持不懈地主张自己的抚养权,直至最后的成功。
(四)小孩在珠海能拥有原告及爷爷奶奶的细心照料,而如果由被告带在东莞却极有可能被忽视、被冷落。
原告已将工作定在珠海市,每月工资五千元。若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能每天在小孩身边照顾和教育小孩。爷爷奶奶虽然年纪较大,身体会犯一些老年人常见的毛病,但并非如被告所说的那么严重。爷爷完全能生活自理,奶奶前几年并非心脏搭桥手术(心脏搭桥手术是需要剖开胸腔,病人会大量失血的高风险手术),而只是心脏造影手术(该手术不失血,只需在腰间开个小口即可,并不是高风险手术),而且经过治疗后已经康复。在被告2011年9月23日接走小孩前,奶奶一直在照顾小孩。奶奶照顾坐月子的人都没问题,照顾自己的孙女更没问题。小孩由原告抚养,能享受到原告及爷爷奶奶的呵护与细心照料。
而被告是潮汕人,现在只是在东莞市打工,被告每周工作六天,工作地点在东莞市虎门镇,小孩却被放在东莞市麻涌镇被告弟弟处。虎门镇到麻涌镇的车程有两个多小时,而东莞虎门到珠海市的车程是一个多小时,即被告回珠海市看望小孩比回东莞麻涌更快速便捷。被告无房无车,不能给小孩稳定生活,甚至见面,也可能只是两周见到一次。被告弟弟也有一个1岁的男婴,由被告母亲带着。被告母亲除了潮州话外不通其他语言,即使被告母亲愿意帮带小孩,也无法更好地教育孩子。且被告母亲目前已在帮被告弟弟照顾婴儿,无暇顾及原告小孩。被告、被告母亲、被告弟弟,都是潮汕人,在“重男轻女”思想非常严重的潮汕人眼里,原告小孩极有可能会被忽视、冷落。尤其,在潮汕人的传统观念里,由外公外婆带外孙女是很耻辱的事,女方带着女儿,再嫁也很难。而被告还年轻,再嫁的可能性非常高。如果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把小孩带在东莞,并且不是亲自抚养,而是交由被告妈妈及弟弟帮带,小孩处于漂泊状态,既享受不了父爱的关怀,也享受不到完整的母爱。这对小孩的成长是极为不利的。
(五)小孩是否已入学,尚不能确定。
被告在2011年9月23日擅自带走小孩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小孩送回珠海上学,但被告仍然一意孤行。被告在开庭时告知,小孩在2011年10月17日已在东莞麻涌某幼儿园入学,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材料予以说明,原告对此持怀疑态度,因被告在之前与原告家人通话中,曾有提到小孩还没有上学。即使小孩已入学,入学时间也很短,尚未熟悉环境。而小孩在2010年3月已在珠海上幼儿园,对珠海幼儿园环境颇为熟悉,也深得学校老师的疼爱,特别是班主任在小孩被被告带走后也2次向原告及小孩奶奶了解孩子近况,表达了对孩子深切的关心。
综上,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生活环境、学习环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孩子应归原告方抚养。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行使抚养权较为妥当。
二、关于抚养费问题
1、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从被告处得知,被告每月工资为三千多,故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亦同意。
2、抚养费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同时,将小孩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