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官网首页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苏义飞律师 » 缓刑 » 正文
离婚案件原告必须要出庭吗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8-25   阅读:
       网友:离婚案件原告必须要出庭吗?
       苏义飞律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无罪辩护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电话:15855187095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