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
被告:熊xx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熊小x由原告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3、判令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金水湾花园城A6幢604室归女方所有(估价40万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4月生有一个孩子,取名熊小x。从孩子出生后至今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
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在合肥市龙岗开发区xxx花园城购买一套房产,房主是袁xx,现估计40万元左右。为还房贷女方借款10万元,已偿还2.6万,剩余7.4万元债务至今未还。
现原、被告双方均愿意离婚,但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问题一直没有谈妥。
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日期:2016.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