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x
被告:贾xx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判令孩子王x伟随被告生活,原告按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至王鑫伟独立生活为止;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原、被告来肥西县严店乡工作并共同生活,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25日办理离婚。2015年5月15日双方为照顾孩子再次办理结婚证。孩子王x伟(12周岁)由被告和男方父母照顾生活在肥西县严店乡苏小社区。
2014年至今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为此,原告多次向肥西县严店乡派出所报警主诉被家庭暴力,公安机关以家庭内部矛盾为由不予处理。
现原、被告双方均愿意离婚,但就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一直没有谈妥。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暂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现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日期:2016.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