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244号
马峰等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公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工作证。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工作证》。
一、亳州市(2人)
马 峰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 国 蒙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阜阳市(1人)
靳 磊 阜阳市司法局
三、宣城市 (4人)
凌跃进 宣城市农业委员会
方 华 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后海 宣城市宣州区林业局
张 宏 宣城市司法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7月20日